个人所得税规定: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如下:
股息所得
股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股息收入 - 股息所得额减除额
其中,股息所得额减除额为 40000 元/年。
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 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 国债利息收入
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折合为人民币计算
利息所得不设扣除额
红利所得
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红利收入 - 红利所得额减除额
其中,红利所得额减除额为 60000 元/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所得,如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公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外来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从其所属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的计税依据分别如下:
股息所得
上市公司或基金分派的现金股利
上市公司或基金派发的股票股利(按股票面值计算)
利息所得
银行存款、贷款、债券等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红利所得
上市公司或基金分配的红利(不含现金股利)
非上市公司的分配
计税方式
股息所得和红利所得统一按 2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所得按 5%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和非上市公司的分配,起征点为 5,000 元,超过部分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按差价部分在 10% 的税率下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根据相关协定另行规定。
温馨提示
纳税人需要将上述所得主动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采取综合所得计税,即个人的全部应纳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累加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须知
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纳税人的综合所得范畴,需要申报。
一、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是指纳税人从银行、信贷合作社、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利息所得,全额计入综合所得,综合计税。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利息所得已预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申报时无需再次缴纳。
二、股息所得
股息所得是指纳税人从境内企业取得的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等收入。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股息所得,其收入超过1000元的,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红利所得
红利所得是指纳税人从境内企业取得的紅利收入。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红利所得,其收入超过1000元的,需要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申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及时缴纳税款。如不申报或少报,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除了需要填写相关所得金额外,还需提供收入凭证,如银行利息单、公司派息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