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
为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山东省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
该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符合贴息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主要包括:
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
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等领域的贷款;
由省内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相关条件的贷款。
贴息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降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构开展风险补偿。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构可以申请风险补偿: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两年以上,信誉良好;
(三)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
(四)符合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构提出申请;
(二)省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进行初审;
(三)省知识产权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进行复核,确定风险补偿额度;
(五)省财政厅将风险补偿金拨付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构指定账户。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
风险补偿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冲抵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损失。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的监管:
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管。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