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超过借款人的现有资金贷款
为了防范潜在风险,金融机构在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超过借款人的现有流动资产(以下简称现资)。现资是指借款人持有、能够变现的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应收账款、货币资金等。
超过现资发放贷款,存在以下风险:
1. 资金挪用风险:借款人可能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偿还其他债务等与流动资金无关的事项,造成资金挪用。
2. 偿还违约风险:当借款人现资不足以覆盖贷款时,将难以偿还贷款,导致违约。
3. 经营困难风险:贷款超过现资会导致借款人流动性紧张,影响日常经营和生产,甚至造成企业经营困难。
因此,金融机构在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现资情况,确保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的现资相匹配,防止贷款风险的发生。
同时,借款人应合理使用流动资金贷款,将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满足短期资金需求,避免资金挪用和不当使用,维护自身的财务健康和信用状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贷款人行为提出了明确的限制:
1. 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取贷前费用。贷前费用是指贷款人向贷款申请人在贷款审批或发放前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咨询费、手续费、评估费、担保费等。
2. 不得与贷款人以外的第三方发生利益输送行为。利益输送行为是指贷款人与贷款申请人或其关联方之间,通过提供或承诺提供不正当利益,影响贷款发放、贷款条件或贷款用途的行为。
3. 不得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物以外的附加条件。贷款人应仅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与贷款风险相匹配的担保或抵押物,不得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与其贷款目的无关的附加条件,如要求贷款申请人购买指定理财产品或保险产品等。
4. 不得在贷后管理中强制要求贷款申请人接受与贷款无关的附加服务。贷款人应尊重贷款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贷款申请人接受与贷款用途无关的附加服务,如要求贷款申请人购买指定理财产品或保险产品等。
5. 不得擅自调整贷款利率或还款计划。贷款利率和还款计划应按照贷款合同中的约定执行,贷款人不得擅自调整贷款利率或还款计划,除非贷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经过贷款人批准。
6. 不得以贷转股、以股抵债等方式处置贷款资产。贷款资产是指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入。贷款人不得擅自以贷转股、以股抵债等方式处置贷款资产,除非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贷款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中,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
审批权限失控。贷款人未严格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和权限进行审批,超越了授信审批权限,导致贷款决策失之精准。
变相突破权限。贷款人通过拆分贷款合同、设置提前还款条款或其他方式,变相突破审批权限,规避监管要求。
权力滥用。贷款人利用自身职权,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与借款人私相授受,导致贷款风险加大。
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流动资金贷款,会带来以下风险:
信贷风险加大。贷款人未能充分评估借款人资质和还款能力,导致贷款违约风险增大。
损失国家利益。贷款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了国家金融秩序和利益。
监管失衡。贷款人超越权限审批,破坏了金融监管体系的平衡,给非法金融活动创造了可乘之机。
为防范此类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
强化内部管理。贷款人应制定完善的内部审批流程和权限制度,严格控制贷款审批权限。
加强监管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流动资金贷款的行为予以从严处罚。
培育职业道德。贷款人应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自觉抵制和反对权力滥用行为。
严禁非法资金往来行为,维护金融安全秩序
近年来,非法资金往来活动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经济发展。为维护金融安全,国家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资金往来行为,明确规定严禁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形式的资金往来活动。
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的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的过程,其手段包括将现金存入银行、通过虚假交易掩饰资金来源等。恐怖融资是指为恐怖主义活动筹集或提供资金,其方式可能包括捐赠、转账或通过非营利组织洗钱。
其他形式的非法资金往来活动还包括:
非法集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网络赌博: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非法资金往来渠道进行资金结算。
地下钱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资金汇兑、支付结算等金融业务。
这些非法资金往来活动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还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滋生土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因此,国家严厉打击这些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加强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资金往来行为,加重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非法资金往来活动。
维护金融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公众应提高金融安全意识,积极举报非法资金往来行为,共同为创建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