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利息
当个体或企业申请破产时,其在破产受理前未偿还的债务将被冻结,包括未偿还利息。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申请日起,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支付破产前产生的利息。
例外情况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仍然可以对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利息提出索赔:
担保债权:如果债权是由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品的抵押权担保,债权人可以就抵押品价值范围内产生的利息提出索赔。
优先索赔:某些类型的债务(例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利息。
计算利息
对于非担保债权,法院将确定一个截止日期,即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索赔的最后期限。截至该日期产生的利息将被冻结。之后的利息将不被视为破产债务,因此债权人不能就该利息提出索赔。
破产受理后利息的影响
破产受理后利息的冻结旨在保护债务人免受无限期累积利息的负担。它还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的途径来收回其债务,同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可管理性。
总体而言,破产法对于破产受理后利息的处理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受理后利息停止计算到资产处置成交之日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债务无法清偿,依法申请或经债权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财产进入法定程序,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由受托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变现分配的法律制度。在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破产受理后利息停止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债权不再加计利息和滞纳金。”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避免利息的持续累积导致债务人的资产进一步减少,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破产受理后利息停止计算的时间点为破产受理裁定作出之日,继续计算至破产财产处置成交之日止。破产财产处置成交是指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变现完成,并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这意味着,在破产财产处置成交前,债务人的债权仍可以享受利息,但成交后则不再产生利息。
破产受理后利息停止计算到资产处置成交之日的原则,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分配,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
破产受理后利息罚息、复利的支持性
破产受理后,原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是否继续计提,备受争议。
利息和罚息
一般情况下,破产受理后,原债权人享有的普通债权利息和罚息停止计提。原因在于,破产受理标志着债务人资产的冻结,权利义务关系处于调整期。此时,继续计提利息和罚息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不利于破产清算和债权人受偿。
复利
对于复利,司法实践存在分歧。
一派观点认为,破产受理后不应允许复利继续计提。因为复利具有滚动增值效应,会对破产清算产生不利影响,加剧债务人的困境。
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复利可以继续计提。理由是,复利是借款人未及时偿还借款应付的代价,体现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复利继续计提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司法倾向
司法实践中,对于复利是否支持,各级法院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但总体趋势是倾向于支持复利继续计提,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规定,破产受理后,利息、滞纳金、罚息不停止计算。如果债权人主张对利息、滞纳金、罚息进行复利计算,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破产受理后,利息和罚息一般不继续计提,复利是否继续计提存在争议,司法实践倾向于支持继续计提复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受理后,利息是否继续计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息计算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的债务利息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算。债务人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生效后,利息将重新开始计算。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利息计算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利息通常从破产受理之日起停止计算。但是,如果债权人有担保,并且担保物变价所得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则担保债务的利息可以继续计算,直到担保物变价完毕。
例外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破产程序已经开始,债务的利息也可能继续计算:
未申报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则利息可能继续累积。
破产原因不诚实:如果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是其不诚实行为,则法院可以酌情命令利息继续计算。
担保债务:如前所述,担保债务的利息可能继续计算,直到担保物变价完毕。
破产受理后是否继续计算利息取决于具体的破产程序类型、债务类型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针对特定情况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