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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交付未形成借贷关系判决书
案号:(案号)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金额),利息从(日期)起按国家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今;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金额),借款期限(期限)。但被告并未实际向原告交付借款。
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置之不理。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借贷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物品出借给另一方,由对方使用后,到期返还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并未实际向原告交付借款,故原告与被告之间未实际形成借贷关系。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债权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实际交付借款,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审判长签名)
审判员:(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书记员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