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 15 条
1. 准时还款,避免逾期记录。
2. 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过度负债。
3. 保持良好的还款习惯,不要频繁逾期。
4. 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
5. 定期查询征信报告,检查是否有错误。
6. 谨慎对待分期贷款,量力而行。
7. 避免频繁申请信用产品,查询次数过多会影响征信。
8. 选择信誉良好的放贷机构,避免高利贷。
9. 不要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增加自身风险。
10. 发生征信纠纷时,及时联系发卡行或征信机构。
11. 注意个人信息安全,谨防身份盗用。
12. 保存好还款凭证,以便必要时提供证明。
13. 定期向征信机构提交收入及资产证明,提升征信评分。
14. 协商还款计划,避免征信严重受损。
15. 积极修复不良征信记录,重新建立信用。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解释明确了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范围。
该解释规定,征信机构仅可在以下情况下查询个人信息:
1. 个人授权;
2. 征信机构为履行法定义务;
3. 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签订了个人信息查询和使用协议,且协议明确约定查询目的、查询范围、查询次数、使用方式和保存期限。
同时,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正当、必要;
2. 明确、特定;
3. 确保安全、保密。
征信机构还应当在查询个人信息前告知个人查询的目的、使用方式和保存期限。个人有权拒绝征信机构查询其个人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解释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行为,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征信业健康发展。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征信机构共享信息的原则和流程。
该条例明确,征信机构应遵循审慎、合法、公平的原则,向其他征信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征信信息。
征信机构共享征信信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信息主体授权或法律法规要求;
受让信息者具有正当的用途;
信息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和时效要求;
信息共享符合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征信机构共享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毁损。
该条例还规定,征信机构之间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
征信机构向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征信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信息主体授权或法律法规要求。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征信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高征信业的服务效率和质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征信服务体系。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征信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征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征信数据采集、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等环节的安全措施,并定期对安全措施进行评估和改进。
征信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和管理人员,依法保障征信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防止征信数据泄露、篡改和非法利用。征信机构应当对征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并建立完善的访问控制机制,严格控制征信数据的访问权限。
征信机构应当定期对征信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测试,以确保征信数据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征信数据销毁机制,对不再需要的征信数据进行安全销毁。
同时,征信机构应当对征信数据进行定期审查和核实,及时发现和更正错误或遗漏的征信数据。征信机构应当向征信对象提供查询和更正征信数据的权利,并及时更正错误或遗漏的征信数据。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规定,由人民银行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