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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借贷利息(浙江省领导干部违规借贷规定)



1、领导干部借贷利息

领导干部借贷利息问题,事关党的风气和干部队伍建设,必须高度重视。

领导干部借贷,无论金额大小,均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一是侵蚀了公权力,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利,从中获取借贷利息,本质上是对公权的滥用,腐蚀了党的肌体。二是滋生腐败,助长歪风邪气。领导干部借贷,往往伴随着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容易导致更大规模的腐败问题。三是影响公正执法,损害党的群众基础。领导干部借贷,影响公正执法,破坏党群关系,损害党的执政根基。

防止领导干部借贷利息,需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加强党性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利益观。二是健全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收入、财产、负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大惩处力度,形成震慑效应。对违规借贷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四是加强监督,消除滋生土壤。加强党内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监督格局。五是营造环境,形成正向激励。倡导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营造清廉从政的良好环境。

领导干部借贷利息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只有从思想上筑牢防线、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从监督上形成威慑、从环境上消除土壤,才能有效遏制这一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

2、浙江省领导干部违规借贷规定

浙江省领导干部违规借贷规定

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维护党的纪律,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遏制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领导干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借贷。

第二条 以下情形不在第一条规定之列:

(一)向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借贷;

(二)因购买自住住房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且经单位党组织批准;

(三)其他经单位党组织批准的正当借贷。

第三条 单位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借贷行为的监督管理,将其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发现领导干部有违规借贷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规借贷行为依有关规定处理。

3、领导干部借贷收取利息的规定

4、领导干部大额借贷是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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