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承揽合同未约定利息不违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判例表明,在承揽合同中,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利息,违约方也不一定需要支付利息。
在该案例中,某甲与某乙签订承揽合同,约定某乙为某甲建造一栋房屋。合同未约定违约利息条款。房屋竣工后,某乙未按时交付房屋,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乙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揽合同是定作人与承揽人约定由承揽人为定作人生产、制造或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定作人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而非金钱给付。因此,承揽合同与借款合同等金钱给付合同性质不同。
在金钱给付合同中,金钱作为标的,具有独立价值,迟延履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通常表现为利息损失。因此,金钱给付合同未约定违约利息时,违约方承担利息损失的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在承揽合同中,标的为特定工作成果,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并非直接表现为利息损失,而是对工作成果的期待利益损失。这种损失的计算方式与利息损失不同,不应简单适用金钱给付合同的规则。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承揽合同未约定违约利息时,违约方不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但定作人仍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最高院:承揽合同未约定利息违法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了承揽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法律后果。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承揽人逾期履行尚未交付工程款的,按照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计算自逾期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发包人逾期履行尚未支付工程款的,按照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计算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在此之前,对于承揽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合同未约定利息,利息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有的法院则认为,承揽合同本质上属于借贷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借贷合同利息的规定。
最高院《解释》的发布,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明确了承揽合同未约定利息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该规定有利于保障承揽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承揽合同未约定利息的利息裁判规则
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合同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在承揽人逾期交付标的物时,发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揽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支付因迟延履行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息损失。
对于利息损失的计算,如果当事人约定利息条款,则按照约定执行。但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则适用以下裁判规则:
1. 计算起始时间:从承揽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的次日起计算。
2. 利率: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但发包人能够证明实际损失超过此利率的除外。
3. 计算基准:以因逾期交付而造成的损失为计算基准,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价值、运费、安装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主张利息损失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承揽人逾期交付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发包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承揽人有不可抗力、发包人原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揽人的情形,导致标的物逾期交付的,承揽人可以免除支付利息的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合同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承揽人逾期交付标的物时,发包人可以请求承揽人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但发包人能证明实际损失超过此利率的除外。发包人主张利息损失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承揽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情形导致逾期交付的,可以免除支付利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