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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买卖合同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1、恋爱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恋爱期间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22年恋爱期间,被告以其店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为1个月,并写有借条一张。借期届满后,被告多次拖延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系两人恋爱期间赠与,并非借贷。且原告借款用于店铺经营,店铺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故不应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恋爱关系,但双方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出具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期偿还,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被告关于借款系赠与的辩称,与借条内容相悖,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关于店铺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的辩称,不能免除其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2、买卖合同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买卖合同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买卖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性质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同。买卖合同属于物权合同,重点在于标的物的转移和交付,而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债权合同,重点在于金钱或实物的借用和归还。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买卖合同纠纷会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通常情况下,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未按时交付标的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价款,此时买方可以向卖方主张返还价款的债权,该债权即转化为民间借贷。

例如,小李与小张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张支付价款后,小李将房屋交付给小张。但小李迟迟未交付房屋,小张遂解除合同并要求小李返还价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未按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返还价款给小张。此后,小李未按法院判决返还价款,小张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小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小张遂将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返还价款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已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小李应按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向小张返还价款并支付利息。最终,法院判决小李返还价款并支付利息。

3、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下来还能协商么

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下来还能协商吗?

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下来后,是否还能协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一方未上诉

如果一方未对判决书提出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则原则上不能再协商。此时,胜诉方可以申请执行判决,强制败诉方履行义务。

二、双方均未上诉

如果双方均未对判决书提出上诉,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之间仍可协商和解。协商达成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程序。

三、一方上诉

如果一方对判决书提出了上诉,则判决书尚未生效。此时,当事人之间仍有和解的可能。

协商注意事项

如果双方同意协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协商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模棱两可。

协商应取得双方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建议

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下来后,如果双方仍有和解意愿,建议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并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可以避免执行程序的麻烦,有利于双方今后的合作和相处。

4、民间借贷纠纷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李四于2020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10%。原告已于当天将借款交付被告,但被告于借期届满后拒不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被告李四辩称,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并不存在。双方从未借贷约定,原告交付给被告的款项系其他事项的付款。

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主要在于原告。原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包括借条、转账凭证等。被告否认借贷关系的,应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不成立。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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