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逾期利息是否双倍?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按照逾期履行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其支付利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执行逾期利息是否适用双倍利率的适用标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执行逾期利息适用双倍利率,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在计算逾期利息时,按照逾期履行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计算。
该观点的理由在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法院在执行逾期利息时,应当以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酌情确定逾期利息的倍数,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执行逾期利息不适用双倍利率,即债权人只能请求法院按照逾期履行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该观点的理由在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明确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并未授权法院自行提高逾期利息的倍数。双倍利率的适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而法院执行的逾期利息并非违约金,而是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院执行逾期利息是否适用双倍利率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债权人在请求法院执行逾期利息时,应当充分考虑双倍利率适用标准的争议性,以避免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在执行期间,逾期利息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第211条 对于金钱给付的判决,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执行员加算利息。利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第240条 执行标的为金钱的,执行员可以扣押、冻结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股权、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241条 执行员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及时处理变现。所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债权人清偿。
第242条 债务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执行员可以扣押、冻结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到期应收账款、获取的收益,责令其到期清偿给债权人。
上述规定表明,债务人在执行期间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执行机关加算利息,以弥补债务人逾期的损失,该利息从判决确定的之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执行期间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
1. 确定逾期本金:即判决书或执行和解协议中规定的应付债务本金。
2. 确定逾期天数:从逾期开始日期(一般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逾期开始日期以法院或执行机构的送达回证为准。
3. 计算每日逾期利息:逾期本金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附表规定的相应日利率。现行日利率为年利率 4.35% 除以 365,即每天 0.012%。
4. 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天数乘以每日逾期利息。
5. 计算累计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累计计算逾期利息,直至全部履行完毕。
例如:
某判决书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债务本金 100 万元。判决书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被告逾期履行。执行裁定于 2023 年 3 月 1 日送达被告。被告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全部履行完毕。逾期天数为 91 天。
逾期利息计算如下:
每日逾期利息: × 0.012% = 12 元
累计逾期利息:91 × 12 = 1092 元
因此,被告应支付的逾期利息为 109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