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银行资金放贷罪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将银行资金贷放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该罪主要表现为:
以个人名义或通过他人名义,以虚假材料骗取贷款;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贷款;
超越审批权限,违规发放大额贷款;
擅自将贷款资金用于赌博、炒股等非生产性用途。
利用银行资金放贷罪严重损害金融秩序,对银行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和不良贷款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犯利用银行资金放贷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预防和打击利用银行资金放贷罪,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贷款管理,严格贷款审批流程。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
社会公众也要增强风险意识,不参与违规放贷活动,对涉嫌利用银行资金放贷罪的行为及时举报。
利用银行资金放贷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175条规定了利用银行资金放贷罪。该罪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资金贷放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或者为借款人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量刑标准
对于利用银行资金放贷罪,根据《刑法》第17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银行资金放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量刑标准如下:
1.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1. 造成国家或者金融机构巨额损失的;
2. 明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仍然发放贷款的;
3. 多次实施利用银行资金放贷犯罪活动的;
4.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较轻的,从轻处罚:
1. 贷款数额较小、危害后果较轻的;
2. 积极协助调查、挽回损失的;
3.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4. 其他情节较轻的。
影响量刑情节
影响利用银行资金放贷罪量刑的情节包括:
贷款数额
放贷给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程度
谋取利益的数额和方式
造成的后果
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等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予以公正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