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出借人主张借款合同超出民间借贷利息保护范围”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合同超出民间借贷利息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阶梯利率,但约定的利率均超过《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
(二)出借人与借款人未明确约定利率,但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罚息、违约金、服务费等综合费用明显高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
二、适用范围的界定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之日)之后,且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8号)。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了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一、时间范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适用。
二、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其中,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包括夫妻、家庭成员、朋友等。
三、行为范围:民间借贷合同、借条、欠条等体现民间借贷关系的文件,以及与民间借贷关系有关的担保、质押、诉讼等行为。
四、适用规则:
1.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年化24%,超过部分无效;
2. 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有特定关系或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
3. 对于借款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人民法院可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实际情况,适当高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利率确定;
4. 对于有抵押担保的民间借贷利率,人民法院可根据抵押物的性质、价值和变现可能性,适当调整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化24%。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规定以年利率24%为司法保护上限。超过此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无需偿还。
对于无约定利息的情形,《新司法解释》根据借贷期限确定相应的利息,借款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3.65%,六个月至一年的年利率为4.35%,超过一年的年利率为8.05%。
《新司法解释》完善了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制度,强调借贷双方应当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等担保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登记的担保合同,对债权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新司法解释》还对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明确了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超过三年法院不予受理。
在适用《新司法解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及时了解并遵守新规定。法官、律师、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应及时学习和掌握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并严格按照其规定进行审判、代理和诉讼。
2. 重点关注利息保护上限。借贷双方应明确借款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重视担保登记。办理借贷时,借贷双方应重视担保登记手续,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民间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人员应积极理解和适用,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