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有关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规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定罪量刑标准和处理原则,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定: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胁迫等非法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为名,以明显高于市场利率转借资金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3. 套路贷罪:以虚假诉讼、暴力催收等手段,强迫债务人偿还明显高于所借本金利息的,构成套路贷罪。
4. 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向借款人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5.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司法解释强调,办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从严惩处故意犯罪行为,保障善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对于借贷双方因民事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应依法处理,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不得滥用刑罚权。
2020年发布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其核心要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借贷合同的效力规则
明确了借款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标的合法等。同时,界定了无效、可撤销合同的具体情形,避免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引发的纠纷。
二、完善利息计算规则
细化了计算借款利息的方法,区分了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明确利息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部分无效。同时,对超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也作出了规定。
三、加强对借款人的保护
增加了对出借人恶意放贷、欺骗借款人的限制,明确在借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相关合同可能被宣告无效。同时,限制了出借人利用借贷关系从事欺诈、胁迫行为。
四、明确担保的效力
对借贷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担保人的责任范围,防止出借人利用担保关系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恶意追偿。
五、完善诉讼时效规定
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立足于维护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定和有序,对借贷合同效力、利息计算、借款人保护、担保效力、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完善,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号),对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最新规定。
一、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解释明确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准:
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借款、信托、租赁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筹集资金,且未向出借人提供相应合法凭证的。
二、认定高利转贷罪
解释规定了认定高利转贷罪的条件:
以营利为目的,借用他人资金转贷给他人,且违反国家规定获取高额利息差的;
转贷利率高于同类市场正常利率,且明显高于国家规定利率的。
三、认定诈骗罪
解释明确了认定民间借贷诈骗罪的范围: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借款的;
以隐匿转让、担保、代偿等方式,使他人陷入资金不能清偿风险的。
四、关于量刑标准
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考虑了犯罪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该司法解释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办理,有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认定和效力
第三章 利率认定及其他费用
第四章 诉讼时效
第五章 担保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七章 适用法律
第八章 其他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间借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在平等主体地位基础上,自愿订立的借贷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格的借贷主体;
(二)具有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
(三)具有合法的借贷目的;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借贷方式。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但是,以非法目的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方式订立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