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
《贷款通则》中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借款人:
自然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
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他限制信用的名单;
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或其他逾期欠款记录。
法人:
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还款能力;
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其他组织: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和还款能力;
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类型的借款人,贷款通则可能会有不同要求。具体要求应以贷款机构的规定为准。
《贷款通则》中对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规定
《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了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
一、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具有借款资格:
1.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者和事业单位;
2.具有经营资格并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二、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经营资格;
2.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3.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和财务状况;
4.具备还款能力和抵债资产或担保;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
三、其他规定
1. 个人借款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2. 借款人不得以虚假、伪造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贷款。
3. 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的贷款调查和审批工作,并提供真实的财务资料和相关信息。
《贷款通则》通过对借款人资格和条件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借贷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
《贷款通则》赋予借款人的权利
《贷款通则》明确规定,借款人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情权
借款人有权知晓贷款的种类、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贷款机构应向借款人提供清晰易懂的贷款合同,并耐心解答借款人的疑问。
2. 审查权
借款人有权审查贷款合同的条款,并提出异议或补充建议。贷款机构不得强制借款人签订不合理的贷款合同。
3. 选择权
借款人有权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贷款机构和贷款产品。贷款机构不得强制借款人选择特定机构或产品。
4. 提前还款权
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贷款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提前还款惩罚条款。
5. 要求展期或者续贷的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借款人可以向贷款机构申请展期或续贷。贷款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合理考虑借款人的申请。
6. 申诉权
如果借款人对贷款机构的服务或处理方式有异议,可以向贷款机构、监管机构或消费者保护组织提出申诉。
借款人还享有其他权利,如隐私权、公平对待权等。贷款机构和借款人应共同遵守《贷款通则》的规定,维护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合法、诚实地使用贷款资金: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贷款通则》禁止的用途,例如投机性投资、偿还到期债务等。
2. 按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若不能按时偿还,应当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并支付违约金。
3. 提供与贷款有关的真实、准确的资料:包括财务报表、资产抵押情况等,不得捏造、隐瞒或虚报资料。
4. 保证贷款资金安全:不得挪用、转借、出售或转让贷款资金,并做好贷款资金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5. 配合贷后检查:向贷款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和信贷担保有关资料,并配合贷款人的贷后检查。
6. 履行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义务:例如,提供抵押品、办理保险、定期向贷款人报送财务报表等。
借款人履行上述义务,有利于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