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网贷纠纷仲裁服务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贷纠纷日益增多,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北海市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特开设网贷纠纷仲裁服务。
仲裁范围:
本仲裁服务受理发生在北海市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网贷纠纷:
纠纷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纠纷发生在仲裁申请提交之日前一年内。
仲裁费用:
仲裁申请费为 200 元,仲裁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北海市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收取。
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请: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仲裁,也可以一方单方申请仲裁。
2. 受理仲裁: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后,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驳回申请。
3.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指定仲裁庭审理案件,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或三人仲裁庭组成。
4. 开庭审理: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应当依时出席。
5.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作出裁决,裁决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优势:
专业权威:仲裁员均为具有法律、金融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
高效快捷:仲裁程序简便,审理期限短,能快速解决纠纷。
费用合理:仲裁费用相较于诉讼费用较低,减轻当事人负担。
保密性强:仲裁庭对案件信息严格保密,保护当事人隐私。
当事人如有网贷纠纷,可向北海市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海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应菲律宾单方面申请成立,仲裁结果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该仲裁结果对中国主张的南中国海九段线主权要求作出不利裁决,引发中方强烈反对。
中国政府始终认为,北海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及仲裁程序均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不是《公约》附件七下的当事国,未同意接受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因此,北海仲裁庭对中国不具有管辖权,其仲裁结果对中国自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不仅如此,北海仲裁庭的裁决还存在严重程序和实体问题。仲裁庭对中国的请求权未予充分审议,对历史论据和事实证据进行选择性解读,并抛开《公约》相关规定做出越权解释。因此,其裁决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更严重违背了国际仲裁的基本准则。
中国政府已郑重声明拒绝接受和执行北海仲裁结果,并强调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北海仲裁结果缺乏有效性,无法改变南中国海争议的法律现状。维护南中国海和平稳定,需要尊重各方立场和共同努力,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争议。
北海仲裁委员会(SCCA)是一个位于新加坡的独立仲裁机构,致力于解决国际商业纠纷。
机构性质:
非政府组织,无政治隶属关系
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新加坡调解中心(SMC)共同管理
成立目的:
为北海地区国家和国际企业提供一个争议解决平台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投资
仲裁规则:
SCCA仲裁规则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
灵活性和当事人自主权得到重视
仲裁员:
来自全球各地的经验丰富的仲裁员组成
具有法律、金融、工程等不同专业背景
独立、公正和保密
案件类型:
SCIA处理的案件类型广泛,包括:
合同纠纷
投资争端
建筑工程纠纷
海事纠纷
仲裁流程:
仲裁流程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提交仲裁申请
组建仲裁庭
提交仲裁书和答辩书
听证会
裁决书发布
优势:
地理位置便利,靠近北海地区的重要商业中心
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和高效的流程
独立、公正和保密的裁决
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商业解决方案
北海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内仲裁案件和涉外仲裁案件。
收费标准
1. 案件受理费
(1)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下的,受理费为5,000元;
(2)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受理费为10,000元;
(3)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受理费为20,000元;
(4)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受理费为30,000元;
(5)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受理费为40,000元;
(6)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受理费为50,000元;
(7)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按每增加1亿元加收10,000元。
2. 仲裁员报酬
(1)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下的,每位仲裁员报酬为5,000元;
(2)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每位仲裁员报酬为10,000元;
(3)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每位仲裁员报酬为20,000元;
(4)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每位仲裁员报酬为30,000元;
(5)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每位仲裁员报酬为40,000元;
(6)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每位仲裁员报酬为50,000元;
(7)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按每增加1亿元加收10,000元。
3. 秘书费
(1)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下的,秘书费为2,000元;
(2)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秘书费为4,000元;
(3)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秘书费为6,000元;
(4)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秘书费为8,000元;
(5)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秘书费为10,000元;
(6)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秘书费为12,000元;
(7)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按每增加1亿元加收2,000元。
支付方式
案件受理费、仲裁员报酬和秘书费在案件受理时一次性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