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实践,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利息计算依据。
第三条 借款人对借贷关系不存在异议,但对借款数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借贷合同的签订经过、款项交付凭证以及借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借款数额。
第四条 借款人对借贷关系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证据以及借贷合同的签订经过等情形,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
第五条 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的借款请求。
第六条 借款合同无效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款项,并支付不超过年利率6%的利息。
第七条 借款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八条 出借人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九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未向借款人出具收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的抗辩。
第十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利息的,应当从借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利息。借款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5年3月9日起施行。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第四十九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贷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出借人不能提供书面借据的,可以提供转账凭证、汇款单、收款收据等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五十条 借贷合同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之日起计算利息;没有约定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返还借款的同时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第五十二条 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向人民法院主张借贷合同无效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出借人主张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的,除提供借贷合同外,还应当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合法有效的证据。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主张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应当对无效部分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新规定
一、自然人借贷
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和出借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借贷用于合法目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该利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二、非自然人借贷
公司、企业、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以国家法律法规或章程授权为依据。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三、诉讼时效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三年。
公司、企业、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两年。
四、担保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可以约定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必须以担保形式产生法律效力。
五、利息
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预先给付的,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
六、债务转移
债权人在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债务人在出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
本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对民間借贷合同的效力、利率限制、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效力
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具备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目的、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要件。合同无效情形包括:借款人缺乏行为能力、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以明显过高的利率出借资金等。
二、利率限制
最高法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四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合同约定的利率过低,明显低于市场利率,也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三、诉讼时效
对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如果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人自收到主张权利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出借人的主张,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的出台,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