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对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标准进行了如下规定:
迟延履行期间在2014年1月1日前,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在2014年1月1日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
这一规定调整了此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中对迟延利息标准的规定。
具体适用方式:
如果债务人在2014年1月1日前迟延履行债务,则迟延利息按照2014年1月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
如果债务人在2014年1月1日后迟延履行债务,则迟延利息按照2014年1月1日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
注意: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通常每月发布一次。
迟延利息计算从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之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14年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作出了规定。
在此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标准利息说: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逾期利息说:按照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定幅度的利率计算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逾期利息说,司法解释明确表示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此司法解释仅适用于2014年1月1日之后生效的合同。对于2014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合同,仍可参照原有司法解释或行业惯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此,对于2014年前形成的债务纠纷,债权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