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持票人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票据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持票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付证明书。”第四十一条规定:“持票人收到拒付证明书后,有权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索取票据金额及利息、损失、费用。”
出票人是票据的签发人,对票据的支付承担主要责任。承兑人是接受票据付款委托并签章的人,对票据的支付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是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票据支付提供担保的人。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追索票据金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同时或分别主张权利。
向出票人追索时,持票人应当出示拒付证明书,证明票据已提示付款并被拒付。向承兑人追索时,持票人应当出示拒付证明书和已承兑的票据。向保证人追索时,持票人应当出示拒付证明书、票据及保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有法定的时效。对于见票即付票据,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后一年内行使追索权;对于定期付款票据,持票人应当在票据到期后一年内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则丧失对相关当事人的追索权。
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不提示付款
《票据法》规定,票据付款前,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但当付款人明确表示拒付时,持票人可不履行付款提示义务。
这是因为:
避免徒劳之举:如果付款人已明确拒绝承兑,表明其无支付意愿,持票人再次提示付款只会浪费时间和精力。
保护持票人利益:提示付款是通知付款人付款到期的行为,如果付款人明确拒付,持票人继续提示付款可能会导致票据失效或失去追索权。
减轻持票人负担:免除提示付款义务减轻了持票人的负担,使其不必为无意义的事情奔波。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情况主要包括:
拒付批注载于票据上
付款人书面通知持票人拒付
付款人明确口头表示拒付
一旦付款人明确拒绝承兑,持票人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制作拒付证明
通知背书人及出票人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通过免除持票人付款提示义务,法律保护了持票人利益,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也提高了票据转让的效率和便利性。
汇票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的含义
当一张汇票被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并在汇票上注明“已拒付”。在这种情况下,“可拒付追索”条款就至关重要。
“可拒付追索”是指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被拒付时,可以不追索出票人或背书人的付款责任。这意味着汇票持有人只能向付款人追索付款,而不能向其他责任方追索。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出票人和背书人,免受因汇票拒付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汇票上没有“可拒付追索”条款,汇票持有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或付款人追索付款。
“可拒付追索”条款经常出现在商业交易中,例如购买或销售商品和服务。它为出票人和背书人提供了一层额外的保护,使他们不会因付款人的拒付而承担财务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可拒付追索”条款仅适用于汇票的付款责任。如果汇票涉及其他法律责任,例如欺诈或违约,汇票持有人仍然可以向出票人或背书人追索赔偿。
因此,“汇票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意味着汇票持有人只能向付款人追索付款,而不能向出票人或背书人追索付款责任,从而保护出票人和背书人免受法律纠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