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适用新的裁判规则计算贷款利息。
利率认定原则
1. 借贷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借贷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国家有关利率规定;
3. 国家未规定利率或者利率调整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利率计算期间
1. 自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
2. 对于尚未到期的贷款,利息从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诉讼起诉之日。
特殊情况下的利率调整
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不低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偿还利息;
2. 借款人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从逾期之日起到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不低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偿还利息。
生效时间
该裁判规则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自2019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标准如下:
一、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贷款人:
(1)一年期(含)以内贷款:4.35%;
(2)一年至五年期(含)贷款:5.00%;
(3)五年期以上贷款:5.35%。
二、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贷款人请求的,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每日利率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
三、对于依法应当到期而未清偿的欠款利息,人民法院在计算时,按照本节第一款规定,以未清偿的欠款利息为本金,按照尚欠利息的实际使用期计算利随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