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借款利息的新规定
民法典在借款利息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明确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率上限,并调整了司法保护利率。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然人借贷利率上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该上限的,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支付不超过上限的利息。
二、司法保护利率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对于超过司法保护利率的利息,出借人不得请求借款人支付。司法保护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目前一年期司法保护利率为4.35%。
新规意的含义
民法典有关借款利息的新规定具有以下含义:
保护弱势群体:自然人借贷利率上限的设定,有效防止了高利贷乱象,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市场秩序:对民间借贷利息水平的限制,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尊重市场利率:司法保护利率的调整,体现了尊重市场利率的发展规律,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新规的实施将对民间借贷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形成规范、有序的借贷环境,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法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法典有关借款利息的新规定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借款利息的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上限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该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二、保护弱势借款人利益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对于出借人利用借款人的不利地位,明显低于市场利率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的,借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三、约定利息缺失时的利率补充规则
《民法典》第682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年利率3.65%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不超过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
四、利息计算时间
《民法典》第683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期间满一年的,利息自借款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利息偿付方式
《民法典》第684条规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一次性偿付或者分期偿付。
以上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规范借款行为,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