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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付利息的标准(未付工程款利息是什么标准)



1、延付利息的标准

2、未付工程款利息是什么标准

未付工程款利息标准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付工程款利息的标准如下:

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工程价款结清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工程价款结算完毕后,逾期付款部分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逾期贷款利息倍数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金额 = 未付工程款金额 × 利率 × 计算天数 / 360

其中:

利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或逾期贷款利息倍数

计算天数: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工程价款结清之日止的天数

特殊情况

如果合同另有约定利息标准的,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价款拖欠的,发包人应当支付高于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价款拖欠的,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利息。

说明

未付工程款利息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约定免除或减少利息的义务。

未付工程款利息是一种法定利息,不属于违约罚金。

发包人应及时支付工程款,避免产生利息损失。

3、延付租金是否支持利息

4、利息标准的法律规定?

利息标准的法律规定

利息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资金使用费,其标准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

民法典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为基准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前条规定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82条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从借款实际支出的次日起计算。利息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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