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征信
征信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信用评级体系,反映了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民法典作为我国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对征信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征信权,维护征信市场的秩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依法取得信用报告、异议和修复信用记录的权利。这保障了个人了解自己征信信息的权利,也为其维护自身征信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民法典也对征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征信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准确的原则从事征信活动,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征信信息。征信机构对因其过错给信息主体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其征信信息。这体现了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防止征信信息被滥用。
民法典对征信制度的完善,不仅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征信权,也维护了征信市场的秩序,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随着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为规范市场交易、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民法典关于个人征信逾期异议要求赔偿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享有个人征信保护的权利,并对个人征信逾期异议要求赔偿作出了相关规定。
异议请求权
个人发现个人征信报告存在错误或遗漏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请求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赔偿请求权
如果征信机构在收到异议请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或者处理结果不当,导致个人受到损害,个人可以要求征信机构赔偿损失。
损失认定
损失包括因征信报告错误或遗漏导致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征信错误或遗漏的严重程度
对个人声誉和经济利益造成的影响
征信机构的行为是否故意或过失
个人因征信错误或遗漏遭受的痛苦和精神负担
举证责任
要求赔偿的个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征信报告错误或遗漏,征信机构未及时或未正确处理,以及因征信错误或遗漏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注意事项
个人应及时对个人征信报告进行查询,发现错误或遗漏应立即提出异议。
征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调查和处理异议的义务,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导致个人遭受损失。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方证据,公平公正地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典中有关个人征信纠纷的解释
民法典中关于个人征信纠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人格权编和合同编中。
人格权编
第103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保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征信机构在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的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尊重和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第1038条规定,自然人有权查阅、复制与自己有关的征信信息。征信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合同编
第825条规定,征信合同是征信机构与征信信息主体为征集、整理、提供和利用征信信息而订立的合同。征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826条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失实的征信信息。如果征信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虚假、失实的征信信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827条规定,征信信息主体可以请求征信机构更正或者删除虚假、失实的征信信息。征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
民法典对于个人征信纠纷的规定,充分保障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维护了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促进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2021 年民法典对个人征信的修改
民法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其中对个人征信制度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和完善。
以下为主要修改内容:
征信机构的责任明确:民法典明确了征信机构收集、整理、提供个人征信信息的责任,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保障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
个人查询征信记录的权利:规定了个人有权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征信记录,征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
征信异议处理机制:对征信异议处理机制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个人对征信记录异议时,征信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
征信信息的保留期限:规定了征信机构应当在个人终止使用信用产品或服务满 5 年后及时销毁其征信信息。
征信信息的共享和查询:明确了征信机构之间可以依法共享征信信息,并规定了金融机构等可以依法查询个人征信记录。
征信信息的保护:加强了对征信信息的保护,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征信信息。
民法典对个人征信制度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确保征信信息的使用合理、合法。同时,也为征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助于提升个人征信体系的公正性和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