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程序性审理与实质性审理的区别
程序性审理
程序性审理主要审查借贷合同的外部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包括: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资格、意思表示等是否有效;
证据的收集、提交和质证是否合法。
实质性审理
实质性审理主要审查借贷合同的内部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包括:
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利息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担保措施是否有效;
违约责任是否公平合理。
两者的区别
审查范围不同:程序性审理审查合同形式,实质性审理审查合同内容。
审查重点不同:程序性审理侧重于合法性,实质性审理侧重于公平合理性。
证据要求不同:程序性审理通常要求形式证据,实质性审理则要求实质证据。
审理顺序不同:程序性审理通常先于实质性审理,但有时也可以并发进行。
相互关系
程序性审理是实质性审理的前提,只有在合同形式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审查。
同时,实质性审理也会对程序性审理产生影响。例如,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时,即使合同形式合法有效,法院也可能认定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程序性审理和实质性审理的区别
民间借贷诉讼中,程序性审理和实质性审理是两个重要的审理阶段,主要区别如下:
一、审理目的不同
程序性审理:审查案件材料、查明基本事实,决定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是否需要补正或另行起诉。
实质性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审理内容不同
程序性审理:审查起诉书、证据、管辖权、当事人资格等程序性事项。
实质性审理:审查借贷合同、证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抗辩,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数额、利息约定、还款期限等实质性问题。
三、审查标准不同
程序性审理:以形式审查为主,主要审查诉讼材料是否合法合规。
实质性审理:以实质审查为主,主要审查案件中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审理程序不同
程序性审理:一般在庭审前进行,法官通常会通过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方式审查程序问题。
实质性审理:在庭审中进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举证、质证、辩论,法院会根据证据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五、裁判形式不同
程序性审理:一般以裁定书的形式作出,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或驳回起诉。
实质性审理:一般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程序性审理主要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而实质性审理主要查明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公正解决提供保障。
民间借贷程序性审理和实质性审理的区别与联系
程序性审理
主要审查借贷合同的合法性、程序性要件的完备性,例如:
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是否自愿签订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实质性审理
针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包括:
借贷标的物的确定
借款金额和利息的约定
还款方式和期限
区别
程序性审理注重合同形式要件的审查;实质性审理注重合同内容的审查。
程序性审理一般发生在诉讼前期;实质性审理主要发生在庭审阶段。
联系
程序性审理是实质性审理的前提,只有程序性审查合格,才能进入实质性审理。
程序性审理中发现的程序性问题,可能会影响实质性审理的结果。
实质性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可能会导致程序性审查被重新启动。
通过区分和联系程序性审理和实质性审理,可以确保民间借贷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旨在规范民间借贷司法实践。
《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范围,规定仅对具有合法目的、内容并遵守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提供司法保护。对于超范围经营的金融借贷、非法高利贷等行为,不予支持。
同时,《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条件进行了细化,要求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款用于合法用途,借贷利息不超过法定上限。对于超额利息部分,《解释》规定不予支持,已收取的应当返还。
《解释》还对借贷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机制做出了规定。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的,司法机关可以支持出借人依法追讨借款本息。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解释》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健康的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提供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