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判决书模板
案号: [填写案号]
原告: [填写原告姓名或名称]
被告: [填写被告姓名或名称]
审判长: [填写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 [填写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 [填写书记员姓名]
宣判日期: [填写宣判日期]
主文:
一、被告 [填写被告姓名或名称]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填写原告姓名或名称]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即 [填写利息金额] 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原告 [填写原告姓名或名称] 与被告 [填写被告姓名或名称] 于 [填写合同签订日期] 签订了 [填写合同名称],约定被告应于 [填写付款日期] 向原告支付 [填写付款金额] 元。但被告逾期未履行债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逾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中,被告逾期履行债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注意事项:
1. 本判决书仅作为模板,具体内容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2. 判决书应加盖法院印章并由审判人员签名。
在计算加倍履行迟延期间利息的基数时,是否包括诉讼费,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基数的范围。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诉讼费是否计入利息基数,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费是受害方因对方违约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计入利息基数。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费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标的,不应计入利息基数。
笔者认为,在计算加倍履行迟延期间利息的基数时,不应将诉讼费计入。理由如下:
1. 诉讼费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标的。诉讼费是受害方因对方违约而提起诉讼发生的费用,并非合同的直接履行标的。因此,不应将诉讼费计入利息基数。
2. 诉讼费的发生具有偶然性。诉讼费的发生取决于受害方是否提起诉讼,以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并非所有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都会产生诉讼费用。因此,将诉讼费计入利息基数,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计算加倍履行迟延期间利息的基数时,不应将诉讼费计入。这一观点有利于明确利息计算基数的范围,避免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判决书模板
经审理查明: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合同名称],约定[合同内容]。
被告在[履行期限]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迟延履行。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履行。
根据[法律依据],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没有约定利率的,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双方合同未约定利率,法院参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利率]计算。
被告从[迟延履行开始日期]至[迟延履行结束日期]共迟延履行[迟延天数]天。
被告应支付的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
[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金额]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姓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期限] 内向 [原告姓名] 支付[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金额]。
[法院印章]
[年]月[日]日
注意:
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判决书内容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
法院判决延期履行债务加倍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
1. 计算延长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2. 确定债务本金:指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债务金额。
3. 计算原定利息:根据判决中约定的利息率,计算债务本金在延长期限内的利息。
4. 加倍利息:将原定利息乘以2,即为加倍利息。
5. 总利息:将原定利息和加倍利息相加,即为延期履行债务应支付的利息金额。
6. 计算利息的支付方式:法院判决通常会明确利息的支付方式,例如按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
例如:
法院判决某债务人偿还100万元债务,年利率为6%。判决生效后,债务人迟延履行2年。
计算延长期限:2年
计算债务本金:100万元
计算原定利息:100万 × 6% × 2年 = 12万元
计算加倍利息:12万 × 2 = 24万元
计算总利息:12万 + 24万 = 36万元
因此,债务人延期履行债务应支付的利息为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