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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规范民间借贷(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



1、四部门规范民间借贷

四部门规范民间借贷

为规范民间借贷,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国务院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通知》,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借贷利率限制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具体计算公式为:LPR×4。

二、借贷合同备案

借贷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应当向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备案。备案后,借贷合同信息将被纳入征信系统,方便查询和监管。

三、借贷平台管理

从事民间借贷的平台应当依法获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借贷平台不得为非法人借款人提供借贷服务,不得提供担保或增信服务。

四、打击违法行为

对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四部门将加大打击力度。借款人遭受高利贷侵害的,可以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

此次四部门规范民间借贷,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借贷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高利贷陷阱,提升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2、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审查借贷合同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借贷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存在欺诈、胁迫、重利盘剥等情形,或明显偏离市场合理利率的合同,应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厘清借贷关系

法院应准确查明借贷关系,明确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对于借款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应依法确定清偿顺序。

三、合理确定利息标准

法院在确定民间借贷利息时,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综合考虑借款用途、风险水平等因素,确定合理利息标准。

四、规范证据收集

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对借贷合同、借条、转账凭证等书面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对于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案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加强对借款人保护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还款期限、方式。对于无力偿还借款的借款人,应依法纳入个人破产程序。

六、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行为

法院应严厉打击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法院应严格执行本通知,切实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四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民间借贷

近日,银保监会、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此次联合发文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要求金融机构、大型互联网平台和从事民间借贷服务的机构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严禁违规发放贷款或提供非法金融服务。同时,通知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四倍LPR”的标准,严厉打击高利转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

通知还强调要依法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明确借贷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事项。司法机关将加大针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审判力度,依法惩处违约方,保障借贷当事人的利益。

此次四部门联合发文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4、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规范的通知

规范民间借贷秩序的通知

为维护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发布本通知:

一、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1. 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重要事项。

2. 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

3. 借款人应当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不得恶意拖欠。

4. 借贷双方不得以非法手段追讨债务,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通过合法途径。

二、加强民间借贷信息管理

1. 借贷双方应当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建立可查询的数据库。

2. 有关部门应当对民间借贷信息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借贷行为。

3. 借贷双方应及时更新借贷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完善纠纷调解机制

1.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解决。

2. 有关部门可以设立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调解服务。

3. 对于难以调解的纠纷,借贷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加强宣传教育

1. 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民间机构应当开展民间借贷知识宣传教育,提高 masyarakat 的风险意识。

2. 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营造规范民间借贷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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