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办法最新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严禁利用公职便利谋取私利,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禁止事项
1.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通过配偶、子女、父母借贷参与民间借贷。
2.不得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担保、介绍借贷人、出具证明等便利。
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4.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礼品、钱款或其他好处。
5.不得参与暴力催收、非法侵占、骗取借款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参与范围
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公检法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担任职务的人员。
三、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管理
1.各单位应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本办法。
2.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行为。
3.审计机关负责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其他规定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于以下时间进行过最新修订:
2021年1月29日
《关于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管理规定》(中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
该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划清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界限
明确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禁止行为
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申报和报告制度
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监督检查和处理问责
国家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抵制民间借贷的不当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公职队伍的清正廉洁。
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是指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力,从事以下行为之一:
(一)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借款,并违反规定获得利率、费用等优惠;
(二)提供担保、借用他人账户、变相融资等方式帮助他人借款,从中谋取利益;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借款人谋取优惠贷款条件,收取回扣或好处费;
(四)参与民间高利放贷、非法集资或者其他违法违规借贷活动。
第三条 公职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借贷活动的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六条 公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增强廉洁意识,杜绝违规参与借贷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职人员民间借贷属于违规经商吗?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包括民间借贷。因此,国家公职人员民间借贷属于违规经商。
公职人员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风险:
违反法规政策:违反国家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法规。
影响公务形象:损害公职人员的公众形象,影响政府公信力。
滋生腐败:借贷关系容易滋生不正当交易,为腐败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损害个人利益:一旦债务纠纷产生,公职人员可能面临纪律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后果,损害个人利益。
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规政策,不得从事民间借贷等违规经商行为。加强监管和教育,切实筑牢公职人员职业道德防线,维护政府的公正廉洁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