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重组,是指借款人因非恶意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还款困难,经与银行(信用社)协商一致,通过延长贷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对原贷款重新安排。
第二章 重组条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请贷款重组: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还款困难的;
因行业周期性或地方经济波动导致还款困难的;
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还款困难,但有扭亏潜力和偿债能力的。
第三章 重组程序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重组,应当向银行(信用社)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银行(信用社)应当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形成重组方案。
第六条 重组方案经银行(信用社)信贷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借款人和银行(信用社)签订重组协议。
第四章 重组管理
第七条 银行(信用社)应当加强对重组贷款的管理,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第八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重组协议的约定及时还款,并严格履行其他约定条款。
第五章 终止与解除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银行(信用社)可终止或解除重组协议:
借款人未按照重组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
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丧失偿债能力的;
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银行(信用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为规范银行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向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发生的重组行为。
第二条 重组定义
贷款重组是指银行机构对出现或潜在信用风险的贷款,通过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变更利率、减免利息、豁免罚息、调整担保、转换债权、核销不良贷款等方式进行的重新安排。
第三条 重组条件
贷款重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出现或潜在违约或逾期情况;
(二)借款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还款意愿;
(三)重组方案可行,且符合风险管理原则。
第四条 重组原则
贷款重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二)市场化、风险可控;
(三)尊重借款人权利,保障债权人利益;
(四)促进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五条 重组程序
贷款重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提出:借款人提出重组申请。
(二)受理审查:银行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
(三)方案制定:银行机构与借款人协商制定重组方案。
(四)风险评估:银行机构对重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
(五)审批核准: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重组方案进行审批核准。
(六)协议签订:银行机构与借款人签订重组协议。
第六条 相关责任
银行机构应当对贷款重组的决策、实施、管理承担责任。
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银行机构做好重组工作。
第七条 监督管理
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重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组工作的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机构贷款重组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灾难过后,农村信用社肩负着灾后恢复重建的重任。作为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通过提供灾后重建贷款,为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生活提供有力支持。
灾后重建贷款主要面向受灾农户、企业、合作社等,用于恢复农田、重建房屋、复工复产等。贷款具有利率优惠、期限灵活、还款宽限等特点,最大程度减轻受灾者的经济负担。
在发放贷款时,农村信用社遵循“应贷尽贷、优贷优扶”的原则。对受灾严重的农户和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确保其基本生产生活需求得到保障。同时,以扶贫对象、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为重点,实行利率减免和还款优惠政策。
为了提高贷款效率,农村信用社采取多种措施简化贷款流程。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审批灾后重建贷款申请;派出基层工作组深入灾区一线,上门受理贷款申请;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在线贷款申请和审批服务。
灾后重建贷款的顺利发放,为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生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户及时重建房屋、恢复农田,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就业,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同时,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支持也提振了受灾群众的信心,为灾后重建提供了有力保障。
贷款重组管理办法修订
为切实做好贷款重组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贷款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贷款重组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对暂时遇到困难无法按期还款的贷款人,通过展期、续贷、减息、免息、分期还款等方式,调整原贷款还款计划和条件,并对原贷款人债务进行整体安排的一种信贷业务。
《办法》强调,银行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贷款重组业务。对符合重组条件的贷款人,银行应主动提供重组服务,合理确定重组期限和方式,切实减轻贷款人的还款压力。
《办法》明确了贷款重组的适用对象,包括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非人为因素影响,暂时失去还款能力的企业和个人;其他符合银行规定的信贷风险缓释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办法》对贷款重组的程序、内容、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银行在开展贷款重组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征信查询、担保评估等方式,充分了解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和偿债能力,科学制定重组方案。
《办法》还要求银行加强贷款重组的风险管理,合理设定重组贷款的风险敞口,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机制,及时掌握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应对措施,确保重组贷款安全运行。
《办法》的修订完善了贷款重组管理制度,有利于发挥贷款重组在纾困帮扶、化解金融风险中的积极作用,保障金融机构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