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接受将失去承诺效力
在合同法中,“承诺”指当事人以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以使权利义务关系得以产生。而“接受”则是相对方对承诺的回应,表示同意对方的要约,使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接受。如果超过合理时间,则视为对方未作出接受,承诺将失去效力。
所谓合理时间,一般是指:
约定时限:如果双方约定接受期限,则该期限为合理时间。
通讯方式:如果承诺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则合理时间为自信件发出之日起算;如果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则为自提出要约之时起算。
情势变化:如在承诺作出后,发生了重大情势变化,则合理时间可能缩短。
逾期接受失效应力的原因在于:
保护承诺人利益:防止承诺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其正常交易活动。
促进交易效率:避免交易因一方当事人的不及时接受而迟延或流产。
契约神圣性: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不可撤销性,确保当事人对合同的尊重。
因此,当事人在收到承诺后,应及时作出接受,以避免承诺因逾期接受而失去效力。同时,承诺人也可以设定明确的接受期限,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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